工程质量一直以来都是工程管理的重点,关于拌和站管理过程中拌和站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总结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材料采购、现场储存、施工操作等原因造成所生产的混凝土强度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造成工程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2、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3、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2、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5、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6、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四、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和实施
1、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2、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3、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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